企業社會責任政策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

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高級珠寶世家創立於1906年,以創新精神、承先啟後和專業知識為核心價值。每一件珠寶和時計作品皆啟發自世家源遠流長的歷史,訴說着一個普世而文化背景深厚的永恆傳奇,並展現出積極進取且富有詩意的人生觀。

 

尊重自然環境以及員工和群體的福祉,乃世家的重要內涵。此政策將解釋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如何向客戶、員工、股東、供應鏈合作夥伴以至整個民間社會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世家致力為商界、社會和環境創造可持續的未來,並樂於與持份者交流,分享其企業社會責任知識。世家深信,人人都可為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支持循環經濟的概念。世家盡可能避免「獲取、製造及棄置」(take, make, dispose)的線性模式,並支持創新的循環模式,確保產品、組件及材料物盡其用,並從設計開始,減少浪費。

 

身為珠寶責任委員會(Responsible Jewellery Council, RJC)的成員,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嚴格遵守《RJC從業準則》(RJC Code of Practices),並在鑽石、黃金和鉑系金屬供應鏈上推動RJC原則。 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作為歷峯集團一員,進行業務活動時始終以誠為本、以信為先,同時按照集團的《商業行為準則》(Standards of Business Conduct)尊重各持份者。

 

世家遵照《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及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開展業務,尊重僱員和合作夥伴的權利。為解決、監察和減少對人權的影響,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秉承《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此外,世家定期檢討其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及監察政策績效,並採取措施持續改進。

 

負責任的僱主

 

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強調企業的核心價值,重視團隊精神,致力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公平和富啟發性的工作環境。有關健康與安全的指導原則詳載於其《環境、健康及安全政策》。世家盡心為員工提供發展機會,並確保他們具備管理業務的技能。世家重視多元文化,一直在招聘、僱用、發展和留才的過程中推動平等機會。

 

負責任的採購

 

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致力以負責任的方式採購原材料,尊重商業道德、人權、勞工權利和自然環境。此外,世家要求供應商遵守歷峯集團的《供應商行為準則》(Supplier Code of Conduct),確保自身業務符合這些指導原則。世家期望供應商與各自的承辦商和供應商溝通,鼓勵它們將這些原則納入其業務政策和準則。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將繼續與行業組織及商業夥伴合作,在整個價值鏈上推廣最佳實踐。世家將尋求方案,長遠而言以可持續的方式採購原材料。

 

環境責任

 

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不斷致力改善環境管理,以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並專注尋求創新方案,促進循環經濟。作為歷峯集團的一部分,我們的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於2021年9月在科學基礎減量倡議中獲得批核,這為我們帶來清晰的路徑,引領我們於2030年前減少我們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同時使業務能在未來以更環保的方式增長。

 

社區投資

 

世家致力傳揚其核心價值,包括創新精神、承先啟後和專業知識,藉此讓廣大社會分享其積極人生觀。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寶在文化、藝術、古蹟、教育、環境等領域參與眾多社區投資活動,務求為社會作出貢獻。

 

 

珍貴金屬與寶石的採購政策

1. 我們承諾尊重人權,避免助長牽涉衝突的融資,並遵守聯合國所有相關制裁、決議和法律。

 

2. 我們承諾:

a.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及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Fundamental Rights at Work)尊重人權;

b. 不參與或容忍賄賂、貪污、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活動;

c. 支持採掘業中的政府付款和維護人權安全部隊公開透明

d. 不向非法武裝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的支持;

e. 確保股東能夠就我們的供應鏈表達意見;

 

另外,我們正在實施經合組織(OECD)的「五步框架」,以管理對來自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的負責任礦產供應鏈所進行的風險為本盡職調查。

 

3. 我們還承諾發揮我們的影響力,防止他人的濫用行為。

 

4. 對於與黃金、鑽石和彩色寶石的開採、運輸或貿易相關的虐待行為,我們不容忍、不受益於、不助長和不推動以下行為:

a. 痛苦、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b. 強迫或強制性勞動;

c. 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d. 侵犯和濫用人權;

e. 戰爭罪、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反人類罪行或種族滅絕罪。

 

5. 如果我們發現上游供應商存在合理風險,實施了第4條所述的虐待行為,或從作出此類濫用行為的任何一方採購或與之有關聯,我們將立即停止與該上游供應商合作。

 

6. 關於對非國家武裝團體的直接或間接支持:

我們僅購買或出售完全符合金伯利進程認證計劃的鑽石,因此,我們不容忍直接或間接支持非國家武裝團體,包括但不限於向非國家武裝團體或其分支機構採購鑽石、付款或提供幫助和裝備,而該非國家武裝團體或其分支機構非法進行下列行為:

a. 控制礦場、交通路線、鑽石交易地點和供應鏈的上游參與者;或

b. 在礦場、沿著運輸路線或在鑽石交易地點,或從中介機構、出口公司或國際貿易商,徵收稅項或勒索金錢或鑽石。

 

7. 如果我們發現上游供應商存在合理風險,從直接或間接支持第6段所述非國家武裝團體的任何一方採購或與之有聯繫,我們將立即停止與該上游供應商合作。

 

8. 關於公共或私人安全部隊:

我們申明,公共或私人安全部隊的作用是根據法治(包括保障人權的法律),保障員工、設施、設備和財產的安全。我們不會直接或間接支持作出第4段所述虐待行為或第6段所述非法行為的公共或私人安全部隊。

 

9. 關於賄賂和黃金、鑽石及彩色寶石來源的欺詐性失實陳述:

我們不會為隱瞞或掩飾黃金、鑽石和彩色寶石的來源,或為開採、交易、處理、運輸和出口黃金、鑽石和彩色寶石作出虛假陳述而提議、承諾、作出或要求賄賂,並抵制索賄。

 

10. 關於洗黑錢:

當我們發現因礦產開採、交易、處理、運輸或出口黃金、鑽石和彩色寶石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合理風險,我們將支持和參與消除洗黑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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